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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內農牧法規發【2020】1號 關于修訂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ltqyxh]  發布時間:[2021/09/27]  閱讀:2052
                

              關于修訂印發《內蒙古自治區

              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農牧法規發2020 1號

               

              各盟市農牧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稅務局及計劃單列市相關部門,人民銀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縣支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精神,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強化創新引領,突出集群成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培育發展新動能,加強對自治區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完善龍頭企業與農牧民利益聯結機制,增強輻射帶動能力。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工信廳、財政廳、商務廳、稅務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供銷合作社9個部門,依據我區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實際和農牧業產業化發展趨勢,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內農牧規發〔2016〕3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內蒙古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

              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農村部等八部委聯合頒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13〕28號),為推動我區優勢特色農牧業產業集群建設,提升農牧業產業化發展水平,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強化龍頭企業與農牧民利益聯結機制,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為主業,通過股份合作、訂單合同、價格保護、服務協作、流轉聘用等方式,與農牧戶建立利益聯結,使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企業規模、經營指標和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農牧業企業。

                第三條 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強化農牧主管部門職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引進動態競爭淘汰機制。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認定為龍頭企業的農牧業企業,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年以上,以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和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企業。

                2.企業經營產品。企業中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農畜產品加工、流通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4000萬元以上。

                4.以規?;N植為主業的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8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

                5.以規?;B殖為主業的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2500萬元以上。

                6.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達到3億元以上,入住商戶500戶以上或帶動農牧民就業人數1000人以上。

                7.農畜產品電子商務企業規模。年交易規模達到2億元以上。

                8.休閑農牧業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2000萬元以上,帶動農牧民就業人數200人以上。

                9.農牧業科技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1000萬元以上;主持獲得國家成果獎(包括國家科技成果獎,國家發明專利,主要農作物、牧草品種和家畜品種通過國家審定等)1項以上,或主持獲得自治區科技成果獎2項以上,或主要農作物和牧草品種通過自治區審定5項以上。

                10.民族乳制品企業規模??傎Y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交易額)2000萬元以上。

                11.企業效益。近2年內,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原則上不低于現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0%(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年利率),產銷率達80%以上。

                12.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低于70%。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13.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牽頭組建“龍頭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戶”等模式的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股份合作、訂單合同、價格保護、服務協作、流轉聘用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帶動800農牧戶以上或間接帶動1000戶農牧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過程中,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60%以上。

                14.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先進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納入自治區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臺監管,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

                15.申報企業原則上已取得盟市級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六條 申報龍頭企業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11、12、14、15款要求。農畜產品加工、流通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3、13款要求。規?;N植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4、13款要求。規?;B殖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5、13款要求。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6款要求。農畜產品電子商務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7、13款要求。休閑農牧業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8款要求。農牧業科技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9、13款要求。民族乳制品企業還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10、13款要求。

                第七條 對申報前2年銷售收入增長超過 30%以上,或與農牧戶建立穩定農畜產品產銷關系帶動農牧戶3000戶以上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1項指標要求。對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疫情等突發事件處置并捐款捐物200萬元以上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2項指標要求。對近2年內固定資產投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在監測和認定中可適當放寬總資產報酬率指標要求。對使用農畜產品地理標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組建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或創建農牧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的農牧業企業在龍頭企業認定中優先支持。

                第八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如實提供企業經營基本情況,填報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表,并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的標準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提供電子版掃描材料。

                1.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提供前兩個年度的審計報告。

                2.企業需提供資信情況證明(企業資信情況可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3.企業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證明由旗縣農牧主管部門開具,并經盟市主管部門確認,應采取適當方式將企業帶動農牧戶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前兩年度納稅情況證明(或由電子稅務局自助打印企業納稅情況)。

                5.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情況須由所在農牧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第九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自愿向所在旗縣(區、市)農牧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旗縣(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實地審核并推薦上報盟市主管部門。

                2.盟市農牧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充分征求本地相關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對申報企業的意見,符合標準條件的經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推薦上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工作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牽頭組織,自治區農牧廳鄉村產業發展處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的企業管理、財務審計、質量監管、種養殖管理研究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專家庫。

                第十一條 每2年認定一批龍頭企業,在評審認定工作開展期間,從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比例專家組成評審工作組,負責對盟市推薦申報企業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二條 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自治區農牧廳按照本辦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發工作通知,協調有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盟市、旗縣(區、市)農牧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工作。

                2. 自治區農牧廳依據盟市政府推薦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明確的標準和條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 自治區農牧廳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采取隨機抽查的辦法,赴企業實地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提出認定建議。

                4. 自治區農牧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初審意見和認定建議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建議名單,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核。

                5.經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并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發文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并頒發牌匾、證書。

                第十三條 經認定公布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上述經營類型為主業,可享受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 依據認定標準進行龍頭企業監測,按照“屬地負責、動態監管”原則,建立動態監測管理機制,盟市旗縣要實時掌握龍頭企業運行情況,對運行不良且多項指標不達標的企業采取“退一補一”的辦法,由盟市農牧主管部門及時報送自治區農牧廳,經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核準,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退補。

                第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龍頭企業常態化監測管理制度,每2年開展1次常態化監測評估。龍頭企業按時如實上報企業生產經營2個年度經濟運行情況表,并附資產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成員單位要對企業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采取定期統計、情況調度、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面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材料。龍頭企業按照自治區農牧廳通知要求,報送企業年度經濟運行情況表,作為年度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被監測企業還需報送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和效益審計報告、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企業納稅情況證明、企業帶動農牧戶利益聯結情況證明和品牌建設情況等材料,并同時報送電子版掃描件。

                2.材料審查。旗縣(區、市)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監測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后上報盟市主管部門。盟市農牧主管部門對監測材料進行復審,并充分征求本地相關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的意見,符合監測標準的經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上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3.第三方機構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實地核查、專家評審、聯席會議審核、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等程序按照認定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 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門戶網站”發布監測合格和認定的龍頭企業名單,提供在線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龍頭企業及申報認定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對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生產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龍頭企業要及時上報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等監測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監測材料的企業視情給予警告整改,對拒絕上報監測材料或不接受實地審核的企業取消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農牧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區農牧廳審核確認,并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 盟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內農牧規發〔2016〕3號)同時廢止。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